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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需要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湘西州政府网”(www.gx-cm.com)或“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xxgxq.gx-cm.com)上查阅《指南》。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1、开发区管委会机关

            (1)单位简介;

            (2)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开发区各局室部及其主要职能;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文件解读;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政府采购;财政审计;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8)开发区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工程招投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重要的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人员招聘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1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征收或者利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说明;

            (18)公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9)向社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

            2、区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等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方法;

            (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开发区编制的《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发布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便民资料等形式公开;

            3、通过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微信平台进行公开;

            4、通过区内广场、社区等户外LED屏进行公开;

            5、机关主要办公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图书馆、档案馆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受理;谁保存、谁受理;谁主管、谁受理”的原则,承办申请政府信息有关事项。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湘西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gx-cm.com)或“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xxgxq.gx-cm.com)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受理机构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111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4∶30-17∶30(夏季时间:15:00-18:00)。

            联系电话:0743-8532226;传真:0743-8532819

            电子邮箱:xxjkqbgs@163.com

            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111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4∶30-17∶30(夏季时间:15:00-18:00)。

            联系电话:0743-8532226;传真:0743-8532819

            (四)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全、不明确的处理。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填写要素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对部分公开内容的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本行政机关主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和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后,再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 面通知第三方。

            (五)收费和减免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电话:0743-8691233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电话:0743-8532225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43-85322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