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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30 16:12:24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同志对《方案》进行了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近年来,大量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安全管控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长期积累矛盾集中暴露的典型事件,充分反映了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一是自建房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自建房由城乡居民自行建设,缺少专业设计、专业施工,房屋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差。二是违规建设改造现象比较普遍。不少自建房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不断违规改造加盖、扩建装修,甚至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隐患重重。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多数地方自建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审批和监管脱节,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缺失。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5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二、专项整治总体要求是什么?

        《方案》从4方面对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二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三是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是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是什么?

        《方案》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从2020年10月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50万个行政村范围内的2.24亿户农村房屋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其中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完成了阶段性整治。为此,《方案》强调,要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以及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为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方案》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整治具体范围,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四、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分为排查和整治两个阶段,并分别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其他自建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方案》要求各地立即开展“百日行动”,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对其他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力争2023年6月底前摸清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分类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五、如何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百日行动”重在消除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近年来自建房倒塌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20年山西襄汾“8·29”事故和2022年湖南长沙“4·29”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方案》要求各地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明确排查重点。要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确保管控到位。二是压实地方责任。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三是严格管控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加强部门联动,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四是强化督促指导。适时对地方“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六、如何组织实施排查和整治?

        《方案》要求各地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一是精准排查和判定。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和建设合法合规性等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实行销号管理。三是实施分类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一户一策”“一栋一策”,推进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四是加强数据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及时归集排查整治信息,确保排查和整治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准确性。

        七、《方案》在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既是我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亟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方案》提出了如下措施,一是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是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三是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八、《方案》对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从技术、资金、人员力量等方面做好保障。一是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等。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部门合力。三是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四是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的督促指导。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评估。五是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有针对性的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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