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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6 15:12:58 字体大小:

            一、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对分级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三、《办法》规定了哪些不受理的情况?

          答:《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受理初次来访事项的范围:1、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3、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

          五、《办法》是如何强化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

          答:《办法》把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作为重点。一是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办法》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办来保障。《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答: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实行逐级走访,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第一,《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二,《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实际上,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途径很多,不采用走访形式,问题一样都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内容以来,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实行逐级走访,既能强化基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减少层层转送的中间环节,也能使上级机关更好地发挥督察督办、统筹协调的作用。因此,实行逐级走访,不仅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反而能更有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观点

          答:龚维斌认为,《办法》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他们的信访权益,让他们依法有序就近表达诉求,寻求问题解决途径,又对信访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让他们认真履职,按照程序办事。“绝大部分事项其实在基层能够得到解决。”龚维斌认为,信访人之所以“信上不信下”,与认为上面官员能够“压住”下级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有些信访人对信访程序不太了解,需加强疏导教育。对各级行政机关而言,龚维斌认为,确实要提升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信访人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同时,要完善考核制度,倒逼基层改进。

          八、信访人应该怎样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2013年7月,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如果采用走访形式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九、信访事项的办理有哪些原则?

          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原则,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十、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3.复查——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4.复核——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十一、《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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