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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湘政办发〔2020〕13号)

        2022-07-20 08:26 作者: 来源: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补齐发展短板,促进全省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进培育龙头企业。重点瞄准从事冷链物流业务的“三类500强”和全国冷链物流企业20强,引进1—2家龙头企业落户湖南或在湖南设立区域总部,由省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财政补助、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支持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打造2—3家技术先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集团;对注册地在湖南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以及全国冷链物流业100强企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从事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范围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本地区从事冷链业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注册地在湖南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三星、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各地可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形成网络化布局。支持冷链龙头企业依托长沙国家物流枢纽,整合长株潭地区冷链存量资源,优化结构,提升智能化等高端冷库占比,建设共同配送中心,增强核心区域辐射带动能力;依托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新建或整合存量资源,布局建设冷链物流区域中心;在其他市州新建或依托大型农业批发市场改扩建冷链物流中转基地;合理布局冷链物流网络,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冷链龙头企业依照冷链物流规划布局新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改扩建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三年内当年新增税收省级部分的40%安排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冷链企业新建产地预冷设施,总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总投资额2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3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对新建产地预冷设施和在城市配送末端设立带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提升标准化水平。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行业协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全省冷链标准托盘(1000mm×1200mm)、(400mm×600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等“共享池”,通过租赁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推广使用新能源冷链物流配送车辆,逐步淘汰非标棉被车、面包车等。对具备国家三星级及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和开展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其按规定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供应采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支持构建信息化平台。开发建设冷链物流质量追溯和温控监管平台,选择部分重点城市和企业开展试点,对冷链生产、储存、运输、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测、监管。对试点企业在冷库、冷藏车、冷柜等设施安装信息采集设备,购置订单、仓储、运输、零售等信息化系统给予一定补助。整合现有冷链物流信息平台,推动建立全省冷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进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实行免费开放,符合条件的核发车辆通行证。省财政对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促进车辆便利化通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合规装载冷链运输车辆,国资、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逐步实现检查不开箱,提高整车合规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冷链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合理布局城市配送车辆装卸点,对冷链配送车辆,优化通行管控措施给予便利通行。建立鲜活农产品进出口通关“绿色通道”,对涉及查验的,实行“优先查验、快速查验”,确保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长沙海关)

          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冷链物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执行期间或期满后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在省内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投资的冷链物流项目,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冷链物流企业不合理收费清理专项行动,推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建设绿色冷库,通过节能改造和能效管理,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冰蓄能等新技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或者同售电公司协商签订零售合同,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

          八、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将冷链物流需求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对省级重大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冷链物流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保障供地,市州、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不了的,由省统筹安排。冷链物流项目按规定比例建设的配套设施参照执行工业地价。田间地头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预冷设施,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设施或提供冷链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纳入省“135工程”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根据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省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冷链龙头企业建设多温区冷库、产地预冷设施,改造升级传统冷库,冷链车购置及技术研发等的补助、贷款贴息。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方向的衔接,加大对冷链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各地财政要加大对冷链物流投入。鼓励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大型冷链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推动各银行机构针对冷链物流行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支持冷链物流行业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推动创新能力建设。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围绕冷链物流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在运输、仓储、监控等环节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5G等先进技术。支持大型龙头物流企业以互联网为依托,应用供应链概念和技术,整合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开展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激活航空、港口、铁路、公路等口岸冷链物流资源,创新发展模式,提升运作效率。建立柔性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将高层次冷链物流业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引进纳入湖南“芙蓉人才行动计划”。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冷链物流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政策措施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列出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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