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制定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组织实施
(一)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201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家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被抽中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成立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和本地区的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调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各级宣传部门和调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的宣传工作,为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各级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调查标准时点、对象、内容和方式
(七)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八)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应在抽中调查小区内登记的人包括:2015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调查小区的人;户口在本调查小区,2015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调查小区的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调查。
(九)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十一)调查采用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入户登记与互联网自主填报相结合的方式。
住户可以选择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入户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在互联网上填写调查表直接上报的方式。
(十二)调查表分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三、抽样方法、调查小区划分和绘图
(十三)全国调查的样本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左右。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地级市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其中群即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
(十四)二阶段抽样的方法为:第一阶段抽取村级单位,第二阶段抽取调查小区。在第一阶段抽样时,抽取方法为分层、概率比例抽样。
样本的抽取由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实施。
(十五)调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小区规模划分原则为80个住房单元,常住人口大约250人左右。在划分调查小区的同时,绘制抽中村级单位内调查小区分布图、并给调查小区升序编码,绘制抽中调查小区内所有建筑物的分布图。
四、调查的宣传、试点和物资准备
(十六)各级宣传部门和调查机构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调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调查氛围。
(十七)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级试点。省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
(十八)调查所需的物资由各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准备。
五、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借调、招聘和培训
(十九)每个调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调查员,每个被抽中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调查指导员。
(二十)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经培训能够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工作认真负责、能够胜任调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一)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借调、招聘工作由县级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机构负责。
(二十二)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二十三)培训工作分级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对省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省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市、县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共同负责培训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
培训工作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调查摸底、登记
(二十四)调查登记以前,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要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调查登记的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图、编制调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十五)现场登记工作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采用调查员手持PDA入户询问、现场填报,或由住户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的方式进行。
对完成PDA登记的住户,调查指导员应及时组织调查员进行复查,经核实无误后上报。
选择互联网填报的住户应于2015年11月7日前完成调查表的填写和提交。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的住户,调查员将再次入户使用PDA进行登记。
全部登记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
七、事后质量抽查
(二十六)登记工作完成后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事后质量抽查样本的抽取,省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七)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5年11月25日以前完成。
(二十八)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八、调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二十九)登记工作结束后,县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表的行业和职业编码。编码前应对编码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编码工作应于2015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调查数据的处理工作由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汇总程序由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三十一)国家统计局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三十二)调查的原始数据由全国和省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九、其他
(三十三)调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级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要对这次调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调查领导机构。
(三十四)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须报请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十五)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文件。
(三十六)本方案由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