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湘西州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方式 |
1 |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监管 |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
湘西州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 1.内部管理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队伍建设情况; 4.党建工作情况; 5.文化建设情况; 6.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7.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2 | 公证法律服务监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力。 |
湘西州司法局 |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3 | 基层法律服务监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
湘西州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人员 |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4 | 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监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管理登记办法》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司法鉴定协会和县市区司法局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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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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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对司法鉴定机构: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3.业务开展核鉴定质量的情况; 4.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5.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司法鉴定人: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5 | 仲裁法律服务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三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证书:(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恢复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72号):四、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受聘期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时,应提出述职报告,经仲裁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后,报请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五、仲裁委员会换届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果,不得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仲裁委员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执行财务纪律以及国有资产保值的情况,应当作为换届考核的重要依据。 |
省司法厅 | 仲裁机构 | 1、仲裁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
2、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
与书面检查 |
6 | 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检查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解决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第二十七条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以下。 | 湘西州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
7 | 吉首监狱工作监督检查 | 吉首监狱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
8 | 强制戒赌工作监督检查 | 湘西州司法局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
9 |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 | 湘西州司法局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